基本释义:1.刑罚与教化;刑罚与恩赏。 《韩非子·二柄》:“何谓刑德?曰:杀戮之谓刑,庆赏之谓德。”晋 葛洪《抱朴子·广譬》:“二仪不能废春秋以成岁,明主不能舍刑德以致治。”南朝 齐 王融《永明九年策秀才文》:“改宪敕法,审刑德之原。”
基本释义:恩泽与刑罚。 语本《左传·宣公十二年》:“叛而伐之,服而舍之,德、刑成矣。伐叛,刑也;柔服,德也。二者立矣。”《国语·晋语六》:“德刑不立,姦轨并至。”南朝 宋 颜延之《又释何衡阳书》:“方言德刑之美,遑记祸福之源。”唐 韩愈《荆潭唱和诗序》:“德刑之政并勤,爵禄之报两崇。”
基本释义:经过系统整理,并确立一定体系的刑事法律文件。
基本释义:指依法公开处置。宋吕颐浩《辞免赴召乞纳节致仕札子》:“如是托疾,自当明正典刑;如委实抱病,伏望天慈,放臣闲退。” 明:表明。正:治罪。典刑:执行法律。
基本释义:1.周 代刑书名。《左传·文公十八年》:“有常无赦,在《九刑》不忘。”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:“ 周 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。” 杜预 注:“ 周 之衰,亦为刑书,谓之《九刑》。”
基本释义:用来逼问口供或执行刑罚的器具,如夹棍、老虎凳、绞架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