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释义: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时,称前一次审判为原审。
基本释义:审查,查核。 明 唐顺之《凤阳等处灾伤疏》:“严督有司查审,及将应行事宜另行条议详报。”明 何良俊《四友斋丛说·史十》:“是即旧规所谓白册,至十年后大造黄册之时亦有依据,将第九年之册为主,再加查审,不甚费力。”
基本释义:明 代刑制,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,谓之大审。明 刘若愚《酌中志·大审平反纪略》:“凡遇丙辛之年,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,前往三法司録囚,名曰大审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,於大理寺审録,谓之大审。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,自此定例,每五年輒大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