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严厉的刑罚,苛刻的法令。
2.使法令刑罚严厉起来。
用刑法晓喻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。《尚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。” 弼(bì):辅助。
旧时形容法令简,社会风气好,犯罪的人少。常用作称道地方官政绩的话。
谓先经受磨难而后飞腾黄达。
威:权威;刑:刑律;肃:整肃。权威和法纪都不能整肃。
指礼法、乐教、刑罚以及各项政令等。
指心中有法度,办事有分寸。
非刑:法律外的残酷肉刑。指使用残酷的肉刑进行审讯逼供。
繁重的刑罚和赋税。
指刑法重而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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