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合纵之约击破连横之策。
指某种事物的名称或社会习惯,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而被公认,并为大家遵守和沿用。《荀子·正名》:“名无固宜,约之以命,约定俗成谓之宜,异于约则谓之不宜。”
约束自己,爱护百姓。
刘邦(汉高祖)占领秦都城咸阳后,为了收揽人心,废除秦朝的一些严刑苛法,召集“关中诸县父老、豪杰”宣布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: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,并表示“余悉除去秦法”,史称“约法三章”。后泛指订立共同遵守的简要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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