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严厉的刑罚,苛刻的法令。
2.使法令刑罚严厉起来。
指依法公开处置。宋吕颐浩《辞免赴召乞纳节致仕札子》:“如是托疾,自当明正典刑;如委实抱病,伏望天慈,放臣闲退。” 明:表明。正:治罪。典刑:执行法律。
用刑法晓喻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。《尚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。” 弼(bì):辅助。
犹以刑去刑。
余:以后。指太监或受过宫刑的人。也指其他受刑致残的人。
用刑罚遏止刑罚,意指从重量刑,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,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。
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,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。
旧时形容法令简,社会风气好,犯罪的人少。常用作称道地方官政绩的话。
谓先经受磨难而后飞腾黄达。
指违背自然规律所受的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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