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释义:官名。古代教授法律和保管法律典籍的官员。始置于 三国 魏明帝 时,至 元 代废除。
基本释义:六朝 刑罚之一。罚作矿山冶炼铸造的刑徒。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又制有无故自残伤者补冶士,实由政刑烦苛,民不堪命,可除此条。”亦省作“补冶”。《宋书·孔靖传》:“律文,子贼杀伤殴父母,梟首;駡詈,弃市;谋杀夫之父母,亦弃市。值赦,免刑补冶。”
基本释义:受过助产专业教育,能独立接生和护理产妇的中级医务人员。
基本释义:指 汉 末 徐穉、姜肱、袁闳、韦著、李昙 五隐士。《资治通鉴·汉桓帝延熹二年》:“尚书令 陈蕃 上疏荐五处士,豫章 徐穉、彭城 姜肱、汝南 袁閎、京兆 韦著、潁川 李曇 帝悉以安车、玄纁备礼徵之,皆不至。”宋 王禹偁《乞赐终南山人种放孝赠表》:“臣等闻 陈蕃 之荐五处士,名动邦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