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释义:谓罚而失当。《书·盘庚上》:“邦之不臧,惟予一人有佚罚。”孔 传:“佚,失也。”蔡沉 集传:“惟我一人失罚其所当罚也。”《国语·周语上》引《盘庚》作“逸罚”。韦昭 注:“逸,过也。”宋 陆游《邵武县兴造记》:“比为政期年,家无弗伸之冤,庭无弗直之讼,善无滥刑,恶无佚罚。”《明史·蒋允仪传》:“时 广寧 已失,熊廷弼、王化贞 俱论死,而兵部尚书 张鹤鸣 如故,纠之者反获谴。允仪 不平,疏詆其同罪佚罚。”清 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一》:“或谓某杀人至多,天何不殛其身而殛其子,有佚罚焉。”
基本释义:1.亦作“决罚”。指杖刑。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罚。亦指施杖刑。
基本释义:因部分货物属走私性质而使全部货物遭没收的情况或事例。
基本释义:1.追赃罚款。宋 王溥《唐会要·定赃估》:“仍差御史一人,专知赃赎,不得以赃罚为名,如罪名未定,妄罚其财,亦委观察判官勾当,差定后先,具名闻奏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七·仓库》:“近据书吏 王祥 呈总房专一掌管赃罚钞物,数目不为不重。”
基本释义:对违法者施以游行示众的处罚。 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市刑:小刑宪罚,中刑徇罚,大刑扑罚。”郑玄 注:“徇,举以示其地之众也。”孙诒让 正义:“谓列其所犯,楬著其身,使周行市廛以示众为戒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