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释义:1.追赃罚款。宋 王溥《唐会要·定赃估》:“仍差御史一人,专知赃赎,不得以赃罚为名,如罪名未定,妄罚其财,亦委观察判官勾当,差定后先,具名闻奏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七·仓库》:“近据书吏 王祥 呈总房专一掌管赃罚钞物,数目不为不重。”
基本释义:对违法者施以游行示众的处罚。 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市刑:小刑宪罚,中刑徇罚,大刑扑罚。”郑玄 注:“徇,举以示其地之众也。”孙诒让 正义:“谓列其所犯,楬著其身,使周行市廛以示众为戒也。”
基本释义:笞打市刑,小刑宪罚,中刑徇罚,大刑扑罚。--《周礼.司市》
基本释义:科举时代对犯规者停止其考试的一种处分。明 沉德符《野获编·科场一·顺天解元》:“万历 三十八年庚子,第一名 赵维寰,浙江 平湖 人,以文章被参。礼部覆试,罚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