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释义:谓变通常道以适应现实的需要。 晋 葛洪《抱朴子·良规》:“周公 之攝王位,伊尹 之黜 太甲,霍光 之廢 昌邑,孫綝 之退 少帝,謂之舍道用權,以安社稷。”
基本释义: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。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: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”
基本释义:孙中山 所主张的解决 中国 土地问题的方针。 民生主义的纲领之一。主张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,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。所拟办法是: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,国家按价征税,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,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,以防地主少报地价。1924年改组中国国民党,重新解释三民主义,进一步提出“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,国家当给以土地”,希望实现“耕者有其田”。
基本释义:“中央集权”的对称。单一制国家的一种类型。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,按照全国统一的法律,地方居民自主地组织地方公共机关,自主地处理本地区事务。以英国为典型。
基本释义:所谓典权,是指占有、使用、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