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。《清会典·吏部·官制》:“﹝康熙五十八年﹞改怀庆府管粮通判,专管盐捕,为粮捕通判。”
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。
《清会典·吏部·官制》:“﹝康熙五十八年﹞改怀庆府管粮通判,专管盐捕,为粮捕通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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