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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权

[wǔ quán]  

五权 基本解释

[wǔquán]

1.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

2.五种重量单位。

3.指民国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

五权 详细解释

  1. 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

    《荀子·议兵》:“无欲将而恶废,无急胜而忘败,无威内而轻外,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,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。夫是之谓五权。”《逸周书·五权》:“五权:一曰地,地以权民;二曰物,物以权官;三曰鄙,鄙以权庶;四曰刑,刑以权常;五曰食,食以权爵。”

  2. 五种重量单位。

    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:“权者,銖、两、斤、钧、石也……五权之制,以义立之,以物钧之。”《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二十四銖为两。十六两为斤。三十斤为钧。四钧为石。五权谨矣。”

  3. 指民国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

    孙中山《五权宪法》:“五权宪法,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弹劾、考试五权,各个独立。”

五权 详细释义

五权:分有治国五事、五种计量单位、国民政府五权宪法。1.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《荀子·议兵》:“无欲将而恶废,无急胜而忘败,无威内而轻外,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,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。夫是之谓五权。”《逸周书·五权》:“五权:一曰地,地以权民;二曰物,物以权官;三曰鄙,鄙以权庶;四曰刑,刑以权常;五曰食,食以权爵。”2.五种重量单位。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:“权者,铢、两、斤、钧、石也……五权之制,以义立之,以物钧之。”《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十黍为絫。而五权从此起。十絫为一铢。二十四铢为两。十六两为斤。三十斤为钧。四钧为石。五权谨矣。”3.指民国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孙中山《五权宪法》:“五权宪法,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弹劾、考试五权,各个独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