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擅自杀人。
2.指无须禀命而可诛戮。
擅自杀人。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吏不专杀,法无二门,轻重当罪,民命得全。”《旧唐书·柳仲郢传》:“富平县人李秀才,籍在禁军,诬乡人斫父墓柏,射杀之。法司以专杀论。”
指无须禀命而可诛戮。
汉班固《白虎通·考黜》:“赐以鈇鉞,使得专杀。”《辽史·圣宗纪六》:“翌日,赐合卓剑,俾得专杀。”
zhuānshā(专杀)1.擅自杀人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吏不专杀,法无二门,轻重当罪,民命得全。”《旧唐书·柳仲郢传》:“富平县人李秀才,籍在禁军,诬乡人斫父墓柏,射杀之。法司以专杀论。”2.指无须禀命而可诛戮。汉班固《白虎通·考黜》:“赐以鈇钺,使得专杀。”《辽史·圣宗纪六》:“翌日,赐合卓剑,俾得专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