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分配职务。
2.犹分司。
3.分内的事务。指公务。
分配职务。
《后汉书·皇后纪序》:“颁官分务,各有典司。”
犹分司。
宋无名氏《儒林公议》卷上:“﹝杨亿﹞乃为母奏乞免官爵,言者亦请纪其罪,乃除太常少卿,分务西洛。”参见“分司”。
分内的事务。指公务。
唐薛用弱《集异记·卫庭训》:“在任二载,分务閒暇,独立厅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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