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时货币制度。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。凡所馀,则当以钱易物贮之。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,馀皆没入。《金史·食货志三》:“﹝泰和﹞四年七月,罢限钱法,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。”
金时货币制度。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。凡所馀,则当以钱易物贮之。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,馀皆没入。
《金史·食货志三》:“﹝泰和﹞四年七月,罢限钱法,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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